家長教師會會章
附錄(二)
家長校董選舉指引
- 家長校董選舉
- 本校家長教師會負責舉行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。
- 本校法團校董會設有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。
- 候選人資格
-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,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註一。
-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。
- 如有關家長是學校的在職教員,他/她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。
- 家長校董任期
-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任期為兩年。
- 投票人資格
- 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投票資格。
- 點票
-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,會以抽簽決定。
- 若候選人數目少於或等於空缺數目,該候選人會自動當選。
- 上訴機制
- 由選舉主任成立上訴委員會,成員包括選舉主任、1名辦學團體校董、校長、家教會主席及副主席等五人,共同處理上訴或投訴事宜。若投訴涉及此五人中之任何人士,則另選家教會幹事填補「上訴委員會」委員空缺。
-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,以書面方式向「上訴委員會」提出上訴,並列明上訴的理由。上訴委員會須在接獲投訴後盡快展開調查,有結論後的一星期內回覆投訴人調查結果。
-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
-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/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,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,兩者以較早者為準。
- 如家長校董或替代校董在任期內離任,家長教師會需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,填補有關的空缺。
註一 家長就學生而言,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,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