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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培愛學校
Hong Kong Christian Service Pui Oi Schoo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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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長教師會

家長教師會會章

  • 會名及會址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會名:(中文)香港基督教服務處培愛學校家長教師會

           (英文)Hong Kong Christian Service Pui Oi School Parent-Teacher Association

會址:(中文)香港新界屯門恆貴街6及8號

           (英文)6 and 8, Hang Kwai Street, Tuen Mun, New Territories, Hong Kong

  • 宗旨
  1.  增進家長與教職員之聯繫。
  2.  加強家庭與學校之溝通合作,促進教育發展。
  3.  參與學校發展,發揮家長潛能。
  • 大會年度

本會年度為每年 9月1日至翌年 8月31日。

  • 會籍及會員權益與義務
  1. 會籍:

1.1 家長會員:凡本校在學學生家長或監護人,只要繳交會費,均可成為本會「家長會員」。每家庭只佔一席位,並由一指定成員註冊入會。(於特殊情況下,其他成年之家庭成員亦可成為家長會員,惟須先向執行幹事會申請並獲批准。)

1.2當然會員:本校在職教師,均為「當然會員」。

1.3常任會員:治療師、護士、社工、實驗室技術員、教師助理、物理治療助理及職業治療助理,均為「常任會員」。

1.4嘉賓會員:凡本校舊生家長或監護人,或已離職的當然會員和常任會員,向執行幹事會申請並獲批准,及繳交會費,均可成為嘉賓會員。若「家長會員」之子女在該年度離校,即自動轉為「嘉賓會員」,會籍有效至該年度結束,並毋需再交會費。

  • 權利:
  • 「家長會員」及「當然會員」可參與本會活動,並有動議、和議、表決、選舉執行幹事及被選舉權。
  • 「常任會員」可參與本會活動,並有動議、和議及表決權。
  • 「嘉賓會員」可參與本會活動。
  • 會費:

「家長會員」及「嘉賓會員」須於每年九月繳交該年度會費,會費由執行幹事會決定。無論家長何時入會,需繳交該年度的定額會費。若會員自動退會,已繳交之款項概不退還。

  • 義務:

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,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執行幹事會通過之決議。

  • 會籍期限:

除「當然會員」及「常任會員」外,其他會員之會籍期限由每年 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。若有家長中途入會,則會籍期限由入會日子開始至8月31日。

  • 組織

本會為香港基督教服務處附屬團體,一切活動以本處目標、宗旨及原則為依據。

    1. 會員大會:

1.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。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本會會務由執行幹事會處理。

1.2 會員大會由執行幹事會召開,該執行幹事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。開會日期及討論事項,須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執行幹事會主席以書面通知各會員。

1.3 如經本會會員(家長會員、當然會員及常任會員)三分之一或以上聯名提出書面請求,執行幹事會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
1.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,並不得遲於該年度之八月召開,會上並須選出下一屆之執行幹事。

1.5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本會全體會員的半數或以上,會員亦可透過授權書委託其他會員代為出席及投票。如合計出席會員人數及授權書數目,仍不足最低法定人數開會,執行幹事會得另定日期重開,並須於重開會議前最少一星期通知各會員,重開會議之出席人數不論多寡,將被視為合法。

1.6 會員大會由執行幹事會主席主持,遇主席缺席或遲到達三十分鐘,由副主席主持大會; 如正、副主席皆缺席,則流會及另定日期重開會議。重開會議如正、副主席皆缺席,須即時選出會議主持。在會員大會會議中,若贊成及反對票數相同,會議主持須投決定性一票。

2. 執行幹事會:

2.1執行幹事會由10名幹事組成:5名家長會員及5名當然會員。

2.2家長會員之執行幹事於會員大會中經提名及和議,採用投票方式選出,票數最多之5人為執行幹事,餘下最多票數之2人依票數多寡為候補執行幹事。

2.3 當然會員之執行幹事於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校方委任,如有需要,人選可隨時作出更改。

2.4首屆當選執行幹事的家長會員中,主席及獲最高票數之3名執行幹事任期為兩年,其餘為一年。首屆以後,各當選執行幹事之家長會員的任期均為兩年;可參選連任,惟最多可連任兩次。各執行幹事於任期未滿而退職或子女離校,其空缺由候補執行幹事填上。

2.5新、舊執行幹事(除第一屆外)於周年會員大會後,舉行首次執行幹事會會議,並選出以下之職位(其職責見附錄一):

  1. 主席一人(家長會員);
  2. 副主席一人(當然會員);
  3. 文書二人(當然會員、家長會員);
  4. 財政二人(當然會員、家長會員);
  5. 康樂二人(當然會員、家長會員);
  6. 聯絡二人(當然會員、家長會員)。

2.6 在執行幹事會會議中,議案須以出席並投票的幹事的過半數票決定。若贊成及反對票數相同,主席有權投決定票。

2.7   執行幹事會會議須最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主席須於一星期前通知各幹事;法定人數為總執行幹事人數的三分之二,不足法定人數則流會。

2.8 執行幹事連續缺席會議三次而無合理解釋,當自動放棄幹事資格,空缺由候補執行幹事填補,如該屆沒有候補執行幹事填補空缺,則須進行補選。

   3.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

3.1 家長教師會需負責舉行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,見附錄(二)

「家長校董選舉指引」。   

4. 顧問:

4.1 本校校長為本會的當然顧問。

六. 財政

  1.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9月1日至翌年8月31日。
  2. 一切收支單據須保存七年。

七. 本會章則修改 / 解散

  1. 會章之任何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半數或以上會員通過。
  2. 如解散本會,有關決定須獲全體會員的半數或以上通過。
  3. 如本會解散,資產將撥歸香港基督敎服務處培愛學校所有,作日後學生活動用途。

附錄 (一)

甲、執行幹事職位及職責

  1. 主席

主持會員大會、執行幹事會會議,以及主理本會一切事務與簽署文件。

  • 副主席

輔助主席推行會務;於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之職務。

  • 文書

準備會議議程及負責會議記錄;處理對內、對外所有文書職務。

  • 財政

管理本會各項收支帳目;於周年會員大會提交已稽查的財政報告。

  • 康樂

策劃、統籌本會文娛、康樂、聯誼等工作。

  • 聯絡

負責本會對內、對外一切聯絡工作。

乙、顧問職責

        列席執行幹事會會議,及就會務提供諮詢。

附錄(二)

家長校董選舉指引

  1. 家長校董選舉
  • 本校家長教師會負責舉行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。
  • 本校法團校董會設有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。
  • 候選人資格
  •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,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註一。
  •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。
  • 如有關家長是學校的在職教員,他/她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。
  • 家長校董任期
  •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的任期為兩年。
  • 投票人資格
  • 所有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投票資格。
  • 點票
  •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,會以抽簽決定。
  • 若候選人數目少於或等於空缺數目,該候選人會自動當選。
  • 上訴機制
  • 由選舉主任成立上訴委員會,成員包括選舉主任、1名辦學團體校董、校長、家教會主席及副主席等五人,共同處理上訴或投訴事宜。若投訴涉及此五人中之任何人士,則另選家教會幹事填補「上訴委員會」委員空缺。
  •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,以書面方式向「上訴委員會」提出上訴,並列明上訴的理由。上訴委員會須在接獲投訴後盡快展開調查,有結論後的一星期內回覆投訴人調查結果。
  •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
  •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/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,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,兩者以較早者為準。
  • 如家長校董或替代校董在任期內離任,家長教師會需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,填補有關的空缺。

註一 家長就學生而言,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,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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